医疗器械注册医用吸引设备产品说明书、标签、标识包装相关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和《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等国家相关的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说明书的内容
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3)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4)标准编号。
(5)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6)禁忌证、注意事项以及其他警示、提示的内容:
应注意过高负压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同时,说明书中还应对YY0636系列标准规定的内容予以说明。
(7)对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如:所有的电击防护分类、警告性说明和警告性符号的解释(如适用)。
(8)安装和使用说明。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10)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使用年限。
(11)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12)熔断器和其他部件的更换(如适用)。
(13)电路图、元器件清单等(如适用)。
(14)运输和贮存限制条件。
技术说明书内容:
一般包括概述、组成、原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图示标记说明、系统配置、外形图、结构图、控制面板图,必要的电气原理图及表(如适用)等。
2.标签和包装标识
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1)对于电动吸引设备:
制造商的地址和负责该地区或国家的供货商的名称和地址。
只要合理可行,设备及其可拆卸部件应能够根据批次进行识别。
设备上应标明批号或系列号,以及制造年份。
应标明吸引的文字标记(如“高负压/高流量”、“高负压/低流量”,并注明由制造商确定的可达到的负压值。
负压值不能由用户调节的低负压设备,应当标明可以达到的负压值,或者标明“低负压”字样。
间歇吸引设备应当标注“间歇吸引”字样,可同时提供连续吸引和间歇吸引的设备应清晰标明控制方法。
如果只有一个排气孔道,应用文字标明排气口。
用于胸腔引流的设备应予以标明。
除非有设计上的特征可防止错误连接,接至收集容器的入口连接应予以识别。
如果吸引设备将用于野外和/或运输中,且不符合YY0636.1-2008中53.1的要求,应在其外箱上标明“不适宜XX℃以下或XX℃以上使用,并标明适当的温度限定值。如无外箱,则应在设备上标明。
吸引设备如装有可由用户自行清洗或更换的过滤器,应在设备或过滤器上用文字清洗地标明。
收集容器的容量。
如负压值可无级调节,则增大负压值得调节方向应作明显和永久性标记。
(2)对于人工驱动的吸引设备
对于非野外和/或运输中使用的设备,应标有“高负压”、“中负压”、“咽部吸引”等文字或者标示可以产生的最大负压值和流量。
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名称和/或商标。
设备的型号和其他识别标志。
如果提供单一的排气孔道,在排气孔上要有“排气”字样。
与收集容器相连接的进气口应予以标明,除非设计特点已预防连接错误。
(3)负压源为动力的吸引设备
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名称和/或商标。
设备的型号和其他识别标志。
如果提供单一的排气孔道,在排气孔上要有“排气”字样。
用于伤口引流或胸腔引流的吸引设备,应相应地标有“伤口引流”或“胸腔引流”字样。
与收集容器相连接的进气口应予以标明,除非设计特点已预防连接错误。
涉及携带箱时下列标记应永久性标记在携带箱上,如没有携带箱应标记在吸引设备上:性能类型,或病人使用的负压和流量范围;如果吸引设备持续运行不能超过20min,应标有“注意:限时运行”字样;如适用,标明“CF兼容型”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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