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相关说明:
1.为确保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注册项目立卷审查的规范开展,制定本审查要求。
2.立卷审查指按照立卷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的过程。立卷审查不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亦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
3.对于立卷审查要求中的问题,若在立卷审查环节未能做出充分判断,导致不应通过立卷审查环节的申报资料通过了立卷审查,在技术审评环节,仍可对立卷审查要求中的问题提出补正意见。
4.若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增加的内容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批准内容不能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审评人员应在“总体审查问题”的第1个问题的“存在问题”一栏中明确建议删除的内容,仅对剩余部分开展立卷审查,并注明“立卷审查的对象为可以保留在本注册单元内的内容,已建议删除的内容相关的立卷审查问题,本次立卷审查未予判断”。若在去掉不属于同一注册单元的内容后,无其他变更申请事项,则可直接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不需要回答其他立卷审查问题。
5.本文件供审评机构用于医疗器械复杂许可事项变更申报资料的立卷审查。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准备注册申报资料时,可依据本文件进行自查,自查表不需要在申报时提交。复杂许可事项变更的判定准则,另行规定。
6.本文件与电子申报配合使用,章节设置与电子申报保持一致。
使用说明:
1.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立卷审查由审评部人员、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共同完成,临床评价部分按照职能分工,由审评部或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完成,剩余部分由审评部人员完成。
2.审评部人员、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分别填写产品基本信息,分别开展各自负责内容的审查,并分别给出负责内容的审查分结论。
3.审评部人员、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立卷审查时,应按照表格要求进行适当选项的勾选,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填写。对于勾选“否”的项目,应在“存在问题”中给出该项判定为“否”的所有原因。存在问题将告知注册人。
4.对于需要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评价的情形,本表格中临床评价问题的回答应通过对“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中问题的回答得出最终结论。“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应作为立卷审查单的一部分进行汇总。
流水号:
产品名称:
注册人名称:
临床与生物统计部立卷审查分结论适用性:
□适用 □不适用
审评部立卷审查分结论:
□通过 □不通过
临床及生物统计部立卷审查分结论:
□通过 □不通过
立卷审查总结论:
□通过 □不通过
基本审查问题 如选择任意一项阴影块的答案,可直接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不需要回答其他立卷审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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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立卷审查问题 | 是 | 否 | 备注 |
1 | 变更是否将产品由低类别变更成了高类别? | |||
2 | 所申请内容包含属于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范围的内容? |
总体审查问题 1.如果提交了相关资料则勾选“是”,如果不做要求则勾选“不适用”,如未能提供则勾选“否”。 2.对任何问题回答“否”都会导致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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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立卷审查问题 | 是 | 不适用 | 否 | 存在问题 |
1 |
新增内容与原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批准内容是否属于同一个注册单元。 注1:若此处回答为否,应在“存在问题”中明确建议删除的内容,并注明“立卷审查的对象为可以保留在本注册单元内的内容,已建议删除的内容相关的立卷审查问题,本次立卷审查未予判断”。 注2:若在去掉不属于同一注册单元的内容后,无其他变更申请事项,则可直接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不需要回答其他立卷审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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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项文件除证明性文件外,均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 ||||
3 | 对于进口产品,原文资料及申请人出具的其他资料由注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并加盖组织机构印章,并由注册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件。 | ||||
4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具有一致性。 |
适用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和强制性标准识别 请勾选、填写变更涉及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和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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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通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适用 不适用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含药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适用 不适用 其他: |
适用的专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 |
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
立卷审查问题 1. 若提交了相关资料则勾选“是”,如果不适用则勾选“不适用”,如果适用但未能提供则勾选“否”。 2. 对任何问题回答“未提供”都会导致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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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报资料项目编号 | 立卷审查问题 | 是 | 不适用 | 否 | 存在问题 |
第1章——地区性管理信息 | |||||
CH1.04 | 申请表是否完整填写了所有适用的信息。申请表带有数据校验码。 | ||||
CH1.06 | 境内注册人是否正确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境外注册人是否正确提供了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新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 |||||
如变更事项不需要获得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 | |||||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申请时,是否提供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公示的审查意见。 | |||||
CH1.07 | 境外注册人是否正确提交了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 ||||
变更事项不需要获得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 | |||||
CH1.11.1 | 是否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 ||||
CH1.11.5 | 是否正确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境内产品由注册人出具,进口产品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 ||||
CH1.11.7 | 是否正确提交声明: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 ||||
CH1.13 | 境外注册人是否正确提交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 ||||
CH1.14 | 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 ||||
第2章——申报产品综述资料 | |||||
CH2.2 CH2.4 CH2.5 |
根据具体变更情况选择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品名称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二)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三)型号、规格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四)结构及组成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五)产品适用范围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六)境外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七)注册证中“其他内容”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八)其他变化的说明。 注:勾选提交的资料,若适用资料均提交了,则此项目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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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均属于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范围内。 | |||||
关于变更情况的说明是否清晰描述了每项变更申请所对应的产品变化? 注1:描述是否清晰的判定标准以是否影响回答立卷审查问题为准。 注2:该部分若描述不清晰,应在存在问题中告知注册人“由于变更情况描述不清,无法充分了解产品实际发生的变化,对申报资料的立卷审查可能存在不充分的问题,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修改此部分所提出问题后,再次立卷审查,不排除提出新问题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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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7 | 其他申报综述信息:如涉及登记事项变更内容,提交了登记事项变更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 ||||
第3章——非临床研究资料 | |||||
CH3.2 |
提交了变更相关的风险分析资料。 风险分析资料包含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危害的判定、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 风险分析资料包含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判定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 风险分析资料包含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结果。 风险分析资料包含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 注1:以上所有适用的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 注2:仅对是否包含这些内容进行评判,不对内容进行实质的审评,风险分析、评价是否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和验证结果是否充分,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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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4.2 | 是否提供了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技术要求变化部分的注册检验报告或委托检测报告。 | ||||
检测报告是否包含所有需要检测的内容,且检测结果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 |||||
各需要检测条款是否对所有涉及的型号、规格、产品组成进行了检测。 若虽然未对所有涉及的型号、规格、产品组成进行检测,但提交了典型型号声明,检测的型号、规格、产品组成基本具有典型性。 注:以上有一个选项打勾,本项目选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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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1 |
变更相关的物理和机械性能: 提交了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 明确了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 明确了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注1:以上所有适用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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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变更相关的物理和机械性能的研究资料。 研究资料明确了下列信息: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研究结论。 注1:应对需要开展的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进行判定,所有需要开展的研究均提交了研究资料,才可勾选。 注2:以上所有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 注3: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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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2 |
变更相关的化学/材料表征: 提交了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 明确了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 明确了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注1:以上所有适用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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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变更相关的化学/材料表征的研究资料。 研究资料明确了下列信息: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研究结论。 注1:应对需要开展的化学/材料表征研究进行判定,所有需要开展的研究均提交了研究资料,才可勾选。 注2:以上所有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 注3: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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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3 |
变更相关的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 提交了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 明确了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 明确了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注1:以上所有适用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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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变更相关的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研究资料。 研究资料明确了下列信息: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研究结论。 注1:应对需要开展的专用、通用要求进行判定,所有需要开展的研究均提交了研究资料,才可勾选。对专用、通用标准中具体项目的适用性,在立卷审查时不作判断。 注2:以上所有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 注3: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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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4 |
变更相关的辐射安全: 提交了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 明确了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 明确了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注1:以上所有适用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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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变更相关的辐射安全的研究资料。 研究资料明确了下列信息: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研究结论。 注1:应对需要开展的辐射安全研究进行判定,所有需要开展的研究均提交了研究资料,才可勾选。 注2:以上所有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 注3: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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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5 |
是否提交了《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要求的变更相关的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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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交了《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要求的变更相关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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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6 |
提交了变更相关的成品中所有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学评价研究资料。 生物学评价研究资料包括: 生物学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 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注1:以上所有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 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关注相关内容是否给出,内容是否充足,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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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学评价资料中认为需要开展的生物学试验,是否提交了完整试验报告。 | |||||
生物学试验在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认定、在其承检范围之内的生物学实验室开展。 | |||||
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学试验报告,附有国外实验室表明其符合GLP实验室要求的质量保证文件。 | |||||
CH3.5.07 |
变更相关的非材料介导的热原: 提交了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 明确了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 明确了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注1:以上所有适用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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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变更相关的非材料介导的热原研究资料。 研究资料明确了下列信息: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研究结论。 注1:应对需要开展的非材料介导的热原研究进行判定,所有需要开展的研究均提交了研究资料,才可勾选。 注2:以上所有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 注3: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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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8 |
变更相关的生物安全性研究: 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类产品,提供了相关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 包括: 说明组织、细胞和材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 阐述来源(包括捐献者筛选细节),并描述生产过程中对病毒、其他病原体及免疫源性物质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试验; 工艺验证的简要总结。 注1:应对需要开展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进行判定,所有需要开展的研究均提交了研究资料,才可勾选。 注2:以上所有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 注3: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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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9.1 |
产品中所有变更相关的终端用户灭菌部分,均明确了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所推荐的灭菌方法确定的依据。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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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中所有变更相关的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终端用户灭菌部分,均提供了产品相关推荐的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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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9.2 |
变更相关的无菌: 提交了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 明确了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 明确了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注1:以上所有适用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 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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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中所有变更相关的生产企业灭菌部分,均明确了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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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9.3 |
变更相关的残留毒性: 提交了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 明确了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 明确了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注1:以上所有适用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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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品中所有变更相关的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的部分,均明确了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了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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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9.4 |
产品中所有变更相关的终端用户消毒部分,均明确了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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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10 |
是否需要提交临床前动物试验? 注1:理论上讲,是否需要开展动物试验,应在评估其他研究的充分性基础上进行判定,立卷审查环节很难对所有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但对于有明确要求的(例如有相关的指导原则要求)或其他在立卷环节可明确进行判断的情形,立卷审查人员可给出结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可勾选“不适用”,在审评环节再进一步进行判断。 注2:若虽然依照相关要求应提交临床前动物试验研究资料,但基本合理阐述了理由,可勾选“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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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提交了变更相关的临床前动物试验研究资料,应包括动物试验研究的目的、结果及记录。 注:此处不对动物试验适用性进行判定,仅对注册人主动提交的动物试验资料是否包含目的、结果及记录进行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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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11 |
变更相关的可用性/人为因素: 提交了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 明确了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 明确了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注1:以上所有适用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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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变更相关的可用性/人为因素的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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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7.1 |
提交了变更相关的有效期验证报告,且提交的有效期验证报告可以涵盖申请变更范围。 注1: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注2:是否涵盖以申报资料声称为准,所声称的合理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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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7.2 |
对于产品中所有变更相关的有限次重复使用的部分,均提供了使用次数验证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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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提供了保持所有变更相关的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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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8 |
变更相关的其他产品性能: 提交了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 明确了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 明确了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注1:以上所有适用选项都打勾,本项目选择“是”。注2: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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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适用的变更相关的其他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非临床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仅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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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交了与变更相关的新增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 注:相关报告不一定在CH3.8中提交,在其他目录下提交,此处也应勾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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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临床研究资料 | |||||
CH4.1 | 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是否提交了临床评价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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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了免临床路径、同品种路径、临床试验路径的临床评价资料的,请回答“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中适用的问题。并在此处给出最终的总结论。 注:若未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无法对“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中的问题进行逐个回答,可直接勾选“否”,并在“存在问题”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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