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 临床试验 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提供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二、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
四、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需将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内容进行对比以判定申报产品是否为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是指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具有等同性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对申报产品的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进行对比,论述其相同性和差异性。当二者的差异性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不产生影响时,认为二者具有等同性。
注册申请时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为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的对比表及附件(格式见附件1)。
五、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
(一) 基本原则
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需将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纳入分析。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关键技术、预期用途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证据强度不应低于进行临床试验获得的数据。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证、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性均可得到适当的证据支持。
通过现有的临床数据无法进行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评价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需在中国境内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二) 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和判定
1.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定义
同品种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是指与申报产品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有源类产品为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符合标准、预期用途等方面具有等同性的已在中国上市的产品。
同品种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是指方法原理、产品设计、结构功能、性能特征、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等同性的已在中国上市的产品。
2.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和判定
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对申报产品进行临床评价时,需论证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等同性。将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比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列举的项目,对比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验证和确认结果。建议以列表形式提供对比信息(格式见附件3)。对于特定产品,若存在不适用的项目,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当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差异性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未产生影响时,认为二者具有等同性。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差异性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否产生影响可通过非临床研究和/或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临床试验进行验证和/或确认。
(三) 评价路径
根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等同性是否需通过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试验进行验证和/或确认、通过现有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是否充分的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的评价路径。具体评价路径见附件4。
(四) 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收集
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合法获得的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临床数据可来自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临床经验数据。本条款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收集提出建议,注册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收集的临床数据应充分满足产品安全性及有效性评价的需要。
1.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
采用文献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文献的查准、查全与临床数据的可靠性、全面性密切相关。建议考虑的文献检索和筛选要素见附件5。在文献检索开展前,需制定文献检索和筛选方案(内容及格式见附件6)。在文献检索和筛选完成后,需编制文献检索和筛选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件7)。临床文献的检索和筛选应具有可重复性。文献检索和筛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临床经验数据的收集
(1)已完成的临床研究
按照临床研究的设计类型,可分为前瞻性研究、回顾性研究、随机对照研究、非随机对照研究、单组研究、病例报告等。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伦理委员会意见(如适用)、临床研究方案和临床研究报告。
(2)不良事件资料库
包括生产企业建立的投诉和不良事件资料库,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医疗器械警戒快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申请人与用户机构设备使用数据库(MAUDE),英国医疗器械警报(MDA)等。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在各国的上市时间、累积销售量、投诉及不良事件数量、投诉及不良事件的原因归类、各类别原因的投诉及不良事件数量、投诉及不良事件是否与产品有关等信息。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应以列表的形式提供事件描述、原因分析、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等具体信息。
(3)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
提供产品在各国销售期间,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如召回、公告、警告等)的具体信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 根据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
1.数据的质量评价
不同质量的临床数据具有不同的证据强度。建议将纳入分析的临床数据按照公认的临床证据水平评价标准(如牛津循证医学中心制定的临床证据水平评价标准等)进行分级。由于研究设计缺陷等原因不适于进行产品性能评价的临床数据,可能仍适用于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2.数据集的建立
根据数据类型、数据质量的不同,可将收集的临床数据归纳成多个数据集。注册申请人亦可根据不同的评价目的分别建立数据集,如某些产品的临床性能和/或安全性存在人种差异,为评价中国人群使用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可建立中国人群的数据集。
3.数据的统计分析
需选择合适的数据分析方法对不同的数据集进行统计分析。多个研究结果组成的数据集的分析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是对多个研究结果进行分析、总结,但未经定量统计合并。定量分析是应用统计学方法对多个研究结果进行定量统计合并的过程。定量分析通过对多个研究结果的定量合并,增大样本含量,减少偏倚和误差,提高论证强度和可信度。对于设计、适用范围相对成熟、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的申报产品,对定量分析的需要程度相对较低。
4.临床评价
综合不同数据集的分析结果,做出器械是否临床安全有效的结论。通过现有的临床数据评价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不充分时,需针对不足部分在中国境内补充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评价完成后需编制临床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8),在注册申请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提交。
(六) 其他问题
现有数据不充分时补充开展的临床试验以及为论证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等同性而开展的临床试验,均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
六、通过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评价的要求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
(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二、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
四、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需将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内容进行对比以判定申报产品是否为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是指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具有等同性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对申报产品的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进行对比,论述其相同性和差异性。当二者的差异性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不产生影响时,认为二者具有等同性。
注册申请时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为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的对比表及附件(格式见附件1)。
五、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
(一) 基本原则
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需将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纳入分析。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关键技术、预期用途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证据强度不应低于进行临床试验获得的数据。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证、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性均可得到适当的证据支持。
通过现有的临床数据无法进行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评价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需在中国境内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二) 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和判定
1.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定义
同品种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是指与申报产品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有源类产品为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符合标准、预期用途等方面具有等同性的已在中国上市的产品。
同品种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是指方法原理、产品设计、结构功能、性能特征、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等同性的已在中国上市的产品。
2.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和判定
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对申报产品进行临床评价时,需论证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等同性。将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比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列举的项目,对比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验证和确认结果。建议以列表形式提供对比信息(格式见附件3)。对于特定产品,若存在不适用的项目,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当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差异性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未产生影响时,认为二者具有等同性。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差异性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否产生影响可通过非临床研究和/或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临床试验进行验证和/或确认。
(三) 评价路径
根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等同性是否需通过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试验进行验证和/或确认、通过现有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是否充分的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的评价路径。具体评价路径见附件4。
(四) 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收集
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合法获得的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临床数据可来自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临床经验数据。本条款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收集提出建议,注册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收集的临床数据应充分满足产品安全性及有效性评价的需要。
1.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
采用文献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文献的查准、查全与临床数据的可靠性、全面性密切相关。建议考虑的文献检索和筛选要素见附件5。在文献检索开展前,需制定文献检索和筛选方案(内容及格式见附件6)。在文献检索和筛选完成后,需编制文献检索和筛选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件7)。临床文献的检索和筛选应具有可重复性。文献检索和筛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临床经验数据的收集
(1)已完成的临床研究
按照临床研究的设计类型,可分为前瞻性研究、回顾性研究、随机对照研究、非随机对照研究、单组研究、病例报告等。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伦理委员会意见(如适用)、临床研究方案和临床研究报告。
(2)不良事件资料库
包括生产企业建立的投诉和不良事件资料库,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医疗器械警戒快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申请人与用户机构设备使用数据库(MAUDE),英国医疗器械警报(MDA)等。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在各国的上市时间、累积销售量、投诉及不良事件数量、投诉及不良事件的原因归类、各类别原因的投诉及不良事件数量、投诉及不良事件是否与产品有关等信息。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应以列表的形式提供事件描述、原因分析、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等具体信息。
(3)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
提供产品在各国销售期间,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如召回、公告、警告等)的具体信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 根据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
1.数据的质量评价
不同质量的临床数据具有不同的证据强度。建议将纳入分析的临床数据按照公认的临床证据水平评价标准(如牛津循证医学中心制定的临床证据水平评价标准等)进行分级。由于研究设计缺陷等原因不适于进行产品性能评价的临床数据,可能仍适用于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2.数据集的建立
根据数据类型、数据质量的不同,可将收集的临床数据归纳成多个数据集。注册申请人亦可根据不同的评价目的分别建立数据集,如某些产品的临床性能和/或安全性存在人种差异,为评价中国人群使用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可建立中国人群的数据集。
3.数据的统计分析
需选择合适的数据分析方法对不同的数据集进行统计分析。多个研究结果组成的数据集的分析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是对多个研究结果进行分析、总结,但未经定量统计合并。定量分析是应用统计学方法对多个研究结果进行定量统计合并的过程。定量分析通过对多个研究结果的定量合并,增大样本含量,减少偏倚和误差,提高论证强度和可信度。对于设计、适用范围相对成熟、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的申报产品,对定量分析的需要程度相对较低。
4.临床评价
综合不同数据集的分析结果,做出器械是否临床安全有效的结论。通过现有的临床数据评价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不充分时,需针对不足部分在中国境内补充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评价完成后需编制临床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8),在注册申请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提交。
(六) 其他问题
现有数据不充分时补充开展的临床试验以及为论证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等同性而开展的临床试验,均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
六、通过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评价的要求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
附件1
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的对比表
比较项目 | 目录产品 | 申报产品 | 差异性 | 支持性资料注 |
产品名称 | ||||
产品描述 |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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