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呼吸机产品注册同品种对比临床评价编写要求根据《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呼吸机产品同品种临床评价的要求和适用情形,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呼吸机产品临床评价按照《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内容进行,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临床试验设计可参考《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二、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的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
《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呼吸机、急救和转运用呼吸机、高频振荡呼吸机等用于生命支持的呼吸机产品,也适用于用于生命支持的无创呼吸机。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08-01-01、08-01-02、08-01-03、08-01-04,管理类别为III类。
带有深度学习参数计算/优化或生理闭环控制功能的呼吸治疗产品、高频喷射呼吸机等不适用于本导则,上述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适用部分的要求。
二、同品种临床评价基本要求
(一)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选择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在选择同品种医疗器械时,建议考虑如下方面[2]:
同品种器械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似的设备,必要时可选用多个同品种器械。技术特征方面首要考虑通气模式、基本原理等要素,建议选择包含相同的通气模式或原理、通气波形基本等同的通气模式的产品进行同品种对比;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存在较大差异的通气模式不宜直接对比,如高频振荡通气与常规通气模式。
医疗器械注册办理申报产品包含多个型号时,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通气模式、适用人群、功能参数最为全面的型号作为代表型号开展临床评价。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呼吸机产品的适用范围通常为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部的重症监护环境使用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部进行转运时使用。用于对患者(依据体重或年龄划分)进行通气辅助及呼吸支持。
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适应症
2.适用人群(可依据体重或年龄划分)
3.使用环境(医院、院内转运等)
4.磁共振兼容性能(如有)
5.产品包含的临床功能(如预设体重计算潮气量、肺顺应性估计等)
6.禁忌证、防范措施和警告
7.高频振荡模式还需对比宣称的生理功能
其中适用人群、适应症与宣称的生理功能是重点考虑项目。
(三)医疗器械注册技术特征的对比
技术特征部分的对比,原则上所列内容中适用的宜均进行对比,尽可能通过对比显示的与同品种产品的相同性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性,若部分内容(如算法原理,计算公式等)同品种无法获知相关信息,亦可作为差异项,提供针对差异部分安全有效性的证据。
1.基本原理
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控制类型(如电控型、气控型),驱动类型(如气动型、电动型)、通气类型(如无创通气、有创通气等)、气动原理图等。包含高频振荡功能的,需说明振荡原理和相应的生物学效应及作用机理。
2.结构组成
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结构组成。一般呼吸机结构组成可包括气路模块(如涡轮驱动或压缩机供气、压力传感器、流量传感器等),功能模块(如二氧化碳模块、呼吸力学模块、血氧模块),功能附件(如脉搏血氧探头、食道压测量组件、CO2传感器、顺磁氧传感器),供电组件(例如电池、电源适配器、网电源线),电子系统,显示器,机械机构等,产品还可配有台车、支撑臂等机械附件。高频振荡呼吸机还需明确实现振荡的元器件,振荡膜片或电磁阀。
3.性能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办理根据申报产品特点及具体设计特征,性能参数对比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通气功能
呼吸机产品可能存在不同通气类型、通气模式、适用人群等要素的组合。其中,适用人群可能包括成人、小儿、婴幼儿、新生儿;通气类型包括无创通气类型和有创通气类型等,不同通气类型可以包含多种通气模式。通气模式常规包括容量控制通气、压力控制通气、高频振荡模式;还可包括一些混合通气模式或添加呼吸触发的通气模式,常见的有双水平通气、同步间歇指令通气、压力支持通气、以容量为目标压力控制的通气模式等类别。
通气波形是机械通气输出的关键因素,不同类型的通气模式在波形原理、生理学效应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而不同人群(如成人与新生儿)之间,潮气量、压力值的设置原则存在很大差异,呼吸机的安全有效性一般通过相同适用人群下波形对比等同予以确认,故建议将通气功能拆分为多个独立的评价单元(适用人群*通气类型*通气模式)与同品种产品相同的评价单元分别进行对比,如成人*有创通气*压力控制通气模式等。
其中,通气模式对比包括通气模式的实测波形,并给出申报产品的波形原理图。实测波形均需包括流速—时间波形、压力—时间波形、容量—时间波形等。实测波形要求及测试报告模板可参考附件的相关内容。
波形对比的潮气量/压力值等需根据不同适用人群临床应用的典型值分别测试,典型值的选择应当充分论述选择依据,常规可考虑极大值/极小值或临床上针对不同人群常规使用的参数值等。波形对比测试前明确不同典型参数下的波形参数差异接受限值,并给出合理性依据。
(2)控制参数
一是输出控制参数,如峰值压力、潮气量、呼吸频率、吸呼比、呼吸末正压等,一般可由医生设置、调整。此类参数需对比调节范围、误差要求及初始默认值;
二是预设的触发参数,如支持/辅助通气中的吸气、呼吸触发功能,需对比触发方式(包括原理公式、灵敏度等参数)、触发信号类型及精度要求、触发阈值的设置范围、默认值和调节步进、触发的延迟等。
三是漏气补偿如有手动调节参数时,应对比相关参数,如补偿方式(压力调节、容量调节、氧气浓度调节)、触发方式(包括阈值设定的范围、灵敏度等参数)、漏气估计、补偿效果和延迟、过补偿、欠补偿的评估等。
(3)监测参数
一是可直接测量显示的参数,如流量/流速、CO2浓度、血氧水平、食道压等,一般需对比监测范围、监测精度;
二是由其他参数计算获得的参数,如顺应性、肺牵张指数、呼吸功、浅快呼吸指数等,一般需对比输入参数来源与精度要求、计算原理/公式。
其中,某些监测参数(如食道压、顺应性、肺牵张指数等)可以表征患者呼吸系统状态或疾病严重程度,并对医师评估患者自主呼吸功能或调节呼吸机治疗参数起到指示或参考作用,此类监测参数还需明确其临床意义。
(4)报警及其他参数
包括报警参数的设置范围、默认值;呼吸系统泄漏量、吸气阀峰值流速等其他参数。
4.软件核心功能
呼吸机软件一般用来控制呼吸机的运行或显示患者相关生理参数,其核心功能包含对各项参数的控制、监测、报警,还可以包含各种临床功能模块,例如自动流速调节、预设体重计算潮气量、快速充氧等功能。需明确与控制参数、监测参数和临床功能相关的软件功能的算法原理、输出原则和输出形式,给出设计依据,可为其他同品种的对比,亦可为引用的临床指南、共识等资料。
(四)等同性判定
各评价单元(适用人群*通气类型*通气模式)的实测波形对比,若波形的周期、外形相同,且拐点、幅值、斜率和PEEP值差异较小或差异通过科学证据证明安全有效性的,则可认为通气波形等同。包含高频振荡通气的,除上述对比项目外,还需提供振荡峰值、频率,波形包络,吸气阶段潮气量、平均压力、峰值压力、通气量相同的对比;对于需要叠加常规通气模式的高频振荡通气,还需对比叠加后的参数。上述参数与同品种产品基本相同,则可认为通气波形等同。
医疗器械注册代办申报产品所有通气功能评价单元的通气波形均与同品种产品等同,且其他差异可通过非临床验证,确认其安全有效性的,则可认为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等同。
针对通气功能以外的常见的其他差异,可考虑的安全有效性证据举例如下:
1.气动原理图、气路设计存在差异的,需考虑分析论证气动原理图的等同性(含输出压力、容量、流速、氧浓度等),或提供申报产品气动原理的计算机/数学模型结果论证设计的合理性。
2.气体驱动类型(如高压气体驱动与内部涡轮或者压缩机驱动)的差别需提供申报产品气流稳定性测试(最低一小时),输出压力范围对比等论证安全有效性。
3.报警参数的差异一般可结合临床指南、专家共识、临床文献等方式说明其设置的安全有效性。
4.参数名称存在差异,但其类型、定义和计算原理相同(如窒息通气时间和吸气时间)或者两参数间为学术界公认的等同变体(如吸气暂停和吸气流速),可提供相关说明论证安全有效性(如解释说明和计算公式)。
5.参数定义存在差异,但申报产品参数由同品种产品的某些参数计算而来,且已有临床应用中采用相关参数进行呼吸机的控制和报警(如时间常数由阻力和顺应性计算而来) 或者参数计算公式为公认且得到已有临床实践认可(如肺过度膨胀系数、肺牵张指数等),可提交相关参数用于呼吸机控制的合法获得临床文献数据论证其安全有效性。
(五)同品种临床数据总结
同品种产品在临床应用时产生的安全有效性数据,可以为申报产品提供临床证据。宜结合产品技术成熟度、风险程度、同类产品风险受益的确定与否等条件,综合考虑提供同品种产品上市前和/或上市后临床数据。风险较高或风险受益不完全确定的功能、应用,需要结合更加广泛、全面、充分的临床数据评价其安全、有效性。
常见的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不良事件;
2.临床试验数据;
3.临床文献的数据;
4.临床经验数据;
5.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
目前临床上对于呼吸机的不良事件认知成熟,其不良事件与并发症一般以排痰困难、气压伤、感染、死亡等较为常见。对于技术较为成熟,临床应用广泛、风险受益认知较为充分的产品/功能,需提交同品种产品上市后的不良事件及与临床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对于技术特征相对较新、同类产品临床应用较少、风险受益认知尚不充分的产品/功能,还需依据具体情况,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
文献数据和临床经验数据等的检索、各数据集的整理、分析等,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可整机进行评价。其他数据,针对具体评价目的收集的数据,需按评价目的不同,分别进行分析。同品种数据仅需对本次申报相关的部分进行收集,无关部分可注明。
[1]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212号)中“在某些情况下,开展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一是注册申请人的治疗呼吸机产品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二是拟注册的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全新产品,或产品包含全新的临床应用功能”,本指南发布后,不对申请人在中国申请第一个呼吸机产品注册的临床评价方式进行限制。
[2]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212号)中提出“气动型呼吸机与电动型呼吸不是同品种产品。例如,由高压气体驱动的气动电控型呼吸机,与由内部涡轮(Turbine)或者内部风扇(Blower)驱动的电动电控型治疗呼吸机,不应判定为同品种产品”,本指南发布后,不再对气动型呼吸机与电动型呼吸机之间的同品种对比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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