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需要做临床试验吗?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2019-08-03 15:2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 注册临床 试验依据《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以下简称《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可豁免临床试验,审评时应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具体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临床试验依据《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以下简称《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可豁免临床试验,审评时应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具体如下:

  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对资料;

  2.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

  若申请注册的产品在结构组成、性能要求、制造材料、适用范围等方面与对比产品有一定的差异,则申请人应详细说明这些差异,并提交证明资料说明这些差异不影响等同性,同时说明差异是否会形成新的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风险,若这种差异可能形成新的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风险,则申请人应视风险严重程度补充临床评价资料或临床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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