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超声洁牙设备产品注册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及《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的规定,超声洁牙设备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评价应按照《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进行。注册申请人需将申报产品与豁免目录所述内容进行对比以判定申报产品是否为列入豁免目录的产品。列入豁免目录产品是指与豁免目录所述的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具有等同性的产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对申报产品的相关信息与豁免目录所述内容进行对比,论述其相同性和差异性。当二者的差异性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不产生影响时,认为二者具有等同性。
注册申请时,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提供临床评价资料。包括:
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审查重点是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和适用范围是否符合豁免目录中的产品描述要求;
2.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附件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审查重点是基本原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结构组成、产品制造材料或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作用头的材料)、性能要求、灭菌/消毒方式(作用头/手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是否具有等同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超声洁牙设备的采用不同于本指导原则所述的其他作用机理的,或者增加了除超声洁牙以外的、新的预期适应病症(如增加根管治疗辅助功能、窝洞制备功能等),则注册申请人应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提供临床评价资料。
鸿远医疗器械咨询服务公司 是一家技术专业的医疗器械咨询机构,专注提供全国各地如:深圳、广州、东莞、中山、佛山、潮州、顺德、上海、西安、重庆、成都等知名城市的医疗器械领域技术咨询服务。鸿远医疗器械咨询专业服务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代办理咨询、代办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代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CE认证、ISO13485认证、FDA注册、FDA认证、临床试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体系建立与过程确认文件建立(ISO9001, ISO13485, GMP, CE,QSR820,CMDCAS);注册、出口证、自由销售证办理、产品技术要求制订、技术文件、临床试验及免临床同类产品对比资料编写、注册资料编写辅导、医疗器械广告批文申报等提供一站式的服务机构,欢迎您咨询与合作!